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7292號
PCDV,113,司促,27292,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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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致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致同於113年3月14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
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
權:新臺幣48,970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
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四九計算
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
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6月14
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8,970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
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三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
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
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
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
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
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
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
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72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970元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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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