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878號
PCDV,113,司促,26878,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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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8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伍萬壹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6月25日、108年9月1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5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51,254元,及其中本金51,107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5月1日止,帳款尚餘51,254元及
其中本金51,10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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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