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7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建豪即朱凱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建豪即朱凱祥於民國113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
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
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9月06日止累計226,574元正未給付,其中221,90
5元為本金;4,36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朱建豪即朱凱祥於民國
112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9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6日止累計203,480
元正未給付,其中196,419元為本金;6,268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
人朱建豪即朱凱祥於民國112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06日止累計465,670元正未給付,其中452,678元為本
金;12,499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朱建豪即朱凱祥於民國111年0
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0
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6日止累計23,854元正
未給付,其中22,594元為本金;46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7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905元 朱建豪即朱凱祥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6419元 朱建豪即朱凱祥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52678元 朱建豪即朱凱祥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2594元 朱建豪即朱凱祥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