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736號
PCDV,113,司促,26736,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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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7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古鈜元古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古鈜元古代豪於民國105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
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11
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9採固定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09月06日止累計13,179元正未給付,其中12,746
元為本金;43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古鈜元古代豪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
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
6日止累計2,956元正未給付,其中2,621元為消費款;335元
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7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46元 古鈜元古代豪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21元 古鈜元古代豪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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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