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633號
PCDV,113,司促,26633,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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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33號
債 權 人 IKA WULAN SARI(伊卡)


債 務 人 華倫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伍佰伍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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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倫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