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588號
PCDV,113,司促,26588,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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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8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楊順丞(原名:楊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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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