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535號
PCDV,113,司促,26535,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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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何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何麗蓉 於民國(以下同)91年12月24
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整。借
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
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自民國102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
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
大眾銀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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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