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40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瑋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39%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60,70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
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4%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9,2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4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0701元 陳瑋怡 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39% 002 新臺幣239220元 陳瑋怡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0701元 陳瑋怡 暨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39220元 陳瑋怡 暨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