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505號
TCDV,106,訴,2505,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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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05號
原   告 盧政庸
原告與被告許凱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經 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157 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61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7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臺中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 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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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