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168號
PCDV,113,司促,26168,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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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1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成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成龍於92年8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61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1198元 楊成龍 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326337元 楊成龍 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 003 444863元 楊成龍 自民國97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新臺幣444863元 楊成龍 自民國97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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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