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940號
PCDV,113,司促,25940,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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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彭悅晴彭月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柒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
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逾期延
滯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
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彭悅晴即彭
月君於民國99年9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
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
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
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
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
延滯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64,70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應另給付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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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