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935號
PCDV,113,司促,25935,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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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旻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壹萬玖仟零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2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1日止,帳款尚餘20,314元,
及其中本金19,01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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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