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9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龔怡安
曾郁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參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龔怡安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曾
郁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166,3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
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龔怡安自民國113年05
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9,633元及如請
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
還,債務人曾郁芬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9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51元 曾郁芬、龔怡安 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0318元 曾郁芬、龔怡安 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34798元 曾郁芬、龔怡安 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34798元 曾郁芬、龔怡安 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30068元 曾郁芬、龔怡安 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51元 曾郁芬、龔怡安 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0318元 曾郁芬、龔怡安 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34798元 曾郁芬、龔怡安 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34798元 曾郁芬、龔怡安 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30068元 曾郁芬、龔怡安 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