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盧美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暨自11
3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
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美杏於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3年04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