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765號
PCDV,113,司促,25765,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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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榮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零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八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榮聰於民國110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0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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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