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林政緯
張慧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政緯前就讀穀保家商邀同債務人張慧慈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138,82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
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政緯自113年4月7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134元未還,經聲
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慧慈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
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1.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5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134元 林政緯、張慧慈 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14134元 林政緯、張慧慈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14134元 林政緯、張慧慈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34元 林政緯、張慧慈 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