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4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壹仟壹佰捌
拾參元,及其中伍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