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543號
PCDV,113,司促,25543,202409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4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貳佰零
參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零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