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義偉於104年11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4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193元 陳義偉 自民國113年0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7878元 陳義偉 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