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312號
PCDV,113,司促,25312,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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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1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陸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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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