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楊瑋哲
債 務 人 陳純如
陳蘭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零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純如、陳蘭心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
同)236,08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
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緣借款人陳
純如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陳蘭心為其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
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
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
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
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
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結欠本金236,08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
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另陳蘭心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證一: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1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6084元 陳純如、陳蘭心 自民國113年03月26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236084元 陳純如、陳蘭心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36084元 陳純如、陳蘭心 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6084元 陳純如、陳蘭心 自民國113年0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