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正家即賴鴻銘之繼承人
賴玄晉即賴鴻銘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叢于禎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零參拾參元,及其中肆萬肆仟柒
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