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213號
PCDV,113,司促,24213,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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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21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游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
八十日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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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