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3597號
PCDV,113,司促,23597,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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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佳儀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瀅錡真豪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瀅錡即真
豪商行住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營業所設於臺北市文山區,
皆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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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