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3100號
PCDV,113,司促,23100,202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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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侯向遠
債 務 人 杜湘慈即杜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零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十月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四年
十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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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