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6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同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熊治華
債 務 人 蕭筑文即蕭游含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游含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中
參佰貳拾柒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