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0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非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債 務 人 蘇陳玉蘭即蘇勝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鎮安即蘇勝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眞立即蘇勝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真鴻即蘇勝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永誠即蘇勝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美瑜即蘇勝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勝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肆拾玖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