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1179號
PCDV,113,司促,21179,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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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79號
債 權 人 蕭京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明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明宗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
人應返還借款共新臺幣3萬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通
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僅於113年8
月28日具狀陳報因其與債務人為鄰居關係,遂直接借款3萬
元整予債務人,並未簽有借款契約等語,仍未依上開意旨補
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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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