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792號
PCDV,113,司促,19792,202409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9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債 務 人 鈺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佳蓉


債 務 人 洪愷尹即洪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陸拾陸
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
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之二
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