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332號
PCDV,113,司促,16332,2024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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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債 權 人 郝謝桂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采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采妍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
應返還借款共新臺幣(下同)76萬元,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
據所載,本件借款係約定債務人應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
每月還款3千元至5千元,且未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故債權人就未到期之部分尚不得向債務人為請求,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釋明本件借款已
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部分,並列出計算方式,另應一併更
正正確之請求聲明,債權人僅於113年8月7日具狀陳報本件
扣除債務人已還款之2萬2千元部分,尚應返還剩餘全部金額
共73萬8千元等語,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
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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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