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821號
PCDV,113,司促,14821,202409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楊柳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零壹佰肆拾
肆元,及其中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五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拾柒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