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56號
PCDV,112,重訴,656,20240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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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楊晉豪竑威企業社



雷子忠
楊晉愷

廖國龍
陳嘉珮

被 上訴人 陳新基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追加 被告 楊三其
傅珍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竑威企業
社即楊晉豪雷子忠楊晉愷廖國龍陳嘉珮均業各於民
國113年7月17日、同年7月16日、同年7月17日、同年7月28
日、同年7月28日合法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乙份在
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答詢表乙份在卷可
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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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