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11號
PCDV,112,重訴,211,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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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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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