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被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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