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周三貴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王議賜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如芬律師
被 告 藍浚豪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