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秀玲
訴訟代理人 蔡孝謙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蔡天佑
周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見
本院卷一第67至6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