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89號
PCDV,112,訴,1989,202409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9號
原 告 黃得時
被 告 黃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