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52號
PCDV,112,家繼訴,152,2024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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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林 ○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呂○○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儀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
被 告 許○○秀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維

被 告 林○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被告許○維應將附表三、四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遺贈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維應將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遺贈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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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