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242號
PCDV,112,勞訴,242,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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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2號
原 告 葉明清
陳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景平
被 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冠生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林夏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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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