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42號原 告 葉明清 陳瑄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複 代理 人 方景平 被 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冠生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林夏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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