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張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培嘉即美加婦產科診所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就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76元(含
業績獎金之工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
2/3,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1/3=500)。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