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09號
PCDV,111,重訴,609,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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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原 告 王募節
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被 告 王募雅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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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