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原 告 王募節
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被 告 王募雅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