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58號
PCDV,111,重訴,458,2024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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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葉達明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新莊區新莊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322,674元(計算式:161,055元×52.04㎡+164,818元×176.7
1㎡+158,365元×19.46㎡+151,000元×44.6㎡=47,322,674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2,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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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