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1年度,19號
PCDV,111,重勞訴,19,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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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黎信福
吳明哲
鄭新傳
李佳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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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