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黎信福
吳明哲
鄭新傳
李佳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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