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林淑敏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杰廷律師
被 告 阮柏升即萊德美學牙醫診所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湯仁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孜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