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8號
原 告 陳奕安(兼陳洳芳之承受訴訟人)
陳采錡(兼陳洳芳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言鎧
被 告 何宏立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57號),經原
告陳洳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陳洳芳於民
國113年4月11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即原告陳奕安、陳采錡由本
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有個人除戶資料及新北○○○○○○○○
000年6月11日新北永戶字第1135883859號函暨其附件、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查
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