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41號
PCDM,113,附民,541,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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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曹阿銀
送達代收人 劉靜吟
被 告 林炎豊

被 告 林鈺容品欣實業社

被 告 福客居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同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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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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