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99號
PCDM,113,附民,499,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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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吳秀圓

被 告 黃銘煌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4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銘煌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124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91號刑事判決將本案移轉管轄於本
院,嗣被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7月23日死亡,本院遂以11
3年度金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吳秀圓本件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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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