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04號
PCDM,113,附民,1904,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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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04號
原 告 張文乾
被 告 謝岱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交付金
融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等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於起訴書載明難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
意圖或詐欺取財之故意,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是原告起
訴主張之事實,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又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
2第3項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罪,該罪係於11
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112年6月16日施行,立法理由
揭示:「任何人將金融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
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
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等語,另參以洗錢防
制法第2條「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
序,促進金流之透明」的立法目的,足認制定無正當理由
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罪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金流透明,防
止人頭文化橫行,避免國家無法依據金流追溯犯罪,屬於
國家社會法益的一環,與詐欺犯罪侵害個人財產法益有所
不同。
(三)因此,即便原告受詐騙集團成員施行詐術後,將款項匯入
被告所提供的金融帳戶而受有損害,亦屬間接被害人,並
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不得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為民事之請求,原告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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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