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8號
原 告 劉曉燕
被 告 周佳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佳芬涉犯詐欺等罪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1354號於民國113年8月6日辯論終結,原告
遲至113年8月2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於法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