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778號
PCDM,113,附民,1778,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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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78號
原 告 邱文隆
被 告 周佳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佳芬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金訴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然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412、31515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所指被告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此部分與前開判決
無罪部分,顯非事實上同一案件,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
從併予審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在案,此部
分顯未經起訴。原告既以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被害人之
身分,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
8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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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