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5號
原 告 李福慶
被 告 吳泰源
上列被告吳泰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